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

教授假發票案 檢定調「坦白從寬」

今年6月,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,指公立大學商業調查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,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;教授如有以不實發票詐領補助研究款私用等不法行為,將以刑法詐欺、偽造文書等罪處罰。
檢察總長顏大和為統一信用調查偵查步驟,昨特召集台北、新北等有案子的檢署檢察長、承辦檢察官開會,訂出統一結案標準。
工商徵信會議決議,若涉案教授、會計人員否認債務犯行,依詐欺取財、偽造文書、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。另涉案人若以假發票詐領、溢領補助款,但用途是公用,涉及偽造文書、違反商會法,坦承「公款公用」者給予債權緩起訴處分,處分金的金額,由檢察官決定。
此外,涉案人若以假發票詐領、溢領補助款,並中飽私囊「公款私用」者,涉及偽造文書、詐欺取財、違反商會法;但只要坦承犯行,並先繳回犯罪所得後,亦可獲緩起訴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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