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26日 星期日

法律範疇內未必出真理


法律諮詢是以事論事,講求證據,不能猜測及存在先入為主的偏見,可是在法律控訴的範疇又存在「動機」及「意圖」等抽象名詞和定義,而「意圖」或「動機」是存在於人腦海裏的情緒及行動的前期準備。沒有思想準備就叫「衝動」或「本能反應」,於公證的狀況下,在刑事傷害他人身體案例上常用作辯護者脫罪理據,行事者未傷人但能確立行事者有「意圖」及「動機」殺害或傷害別人,就可能控以「意圖謀殺」罪名。當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,辯方只須要否定檢控的證據,而基於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」原則下,被告可獲裁定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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